岳陽縣交警部門行政權力清單 | ||||
序號 | 事項 名稱 |
類別 | 法定依據 | 備注 |
1 | 實習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延長、注銷 | 其他行政權力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九條機動車駕駛人在實習期內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被記滿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被注銷的駕駛資格不屬于最高準駕車型的,還應當按照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在一年實習期內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實習期限延長一年。在延長的實習期內再次記6分以上但未達到12分的,注銷其實習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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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機動車所有人住所遷移及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聯(lián)系方式變更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六條第三款:“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區(qū)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機動車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 |
3 | 恢復駕駛資格 | 其他行政權力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guī)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fā)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駕駛證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139號令)》:(七)超過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換證的; (八)年齡在70周歲以上,在一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或者持有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準駕車型,在三個記分周期結束后一年內未提交身體條件證明的; 有第一款第七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未超過二年的,機動車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有第一款第八項情形被注銷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機動車駕駛人提交身體條件證明后,可以恢復駕駛資格。 | |
4 | 機動車申領、補領登記證書 | 其他行政權力 | 《機動車登記工作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24號)機動車登記證書滅失、丟失或者損毀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補領、換領。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身份證明,屬于補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還應當交驗機動車。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確認機動車,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補發(fā)、換發(fā)機動車登記證書。 啟用機動車登記證書前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未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但屬于機動車所有人申請變更、轉移或者抵押登記的,應當在申請前向車輛管理所申領機動車登記證書。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交驗機動車并提交身份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內,確認機動車,核對車輛識別代號拓印膜,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核發(fā)機動車登記證書。 | |
5 | 機動車查封、解封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安部第124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的決定》:(一)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的;(七)機動車達到國家規(guī)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 (八)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 (九)機動車屬于被盜搶的; (二)屬于海關監(jiān)管的機動車,海關未解除監(jiān)管或者批準轉讓的; 《機動車登記規(guī)范》:有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質押備案。對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辦理解除質押備案。 | |
6 | 交通違法:交通違法數據號牌號碼錄入錯誤的 | 其他行政權力 |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二十一條 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tǒng)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fā)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guī)定第十八條規(guī)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fā)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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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機動車質押、解除質押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號,2012年9月12號公安部令第124號予以修改)第四十二條:“申請辦理機動車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共同申請,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一)機動車所有人和典當行的身份證明;(二)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審查提交的證明、憑證,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質押備案或者解除質押備案的內容和日期。有本規(guī)定第九條第(一)項、第(七)項、第(八)項、第(九)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質押備案。對機動車所有人提交的證明、憑證無效,或者機動車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行政執(zhí)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不予辦理解除質押備案! | |
8 | 機動車登記信息變更備案 | 其他行政權力 |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2008年5月27日公安部令第102號,2012年9月12號公安部令第124號予以修改)第十七條:“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域內遷移或者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備案。(一)機動車所有人住所在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域內遷移、機動車所有人姓名(單位名稱)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和相關變更證明。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重新核發(fā)行駛證。(二)機動車所有人聯(lián)系方式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和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辦理備案。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名稱或者號碼變更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發(fā)動機號碼、車輛識別代號因磨損、銹蝕、事故等原因辨認不清或者損壞的,可以向登記地車輛管理所申請備案。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提交身份證明、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在發(fā)動機、車身或者車架上打刻原發(fā)動機號碼或者原車輛識別代號,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備案事項! | |
9 | 預約或取消科目一、二、三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安部第136號《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第137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 |
10 | 機動車駕駛證補、換證 | 其他行政權力 | 《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工作規(guī)范》( 公安部〔2016〕 136號) 第二十二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guī)定年齡換證、自愿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fā)生變化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業(yè)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ㄒ唬┦芾韻彴凑障铝谐绦驅徍松暾埐牧希 1. 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屬于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guī)定年齡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還應當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2. 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逾期未審驗、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屬于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的,還應當核查不具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未處理完畢的情形,對屬于《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七十條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情形需要審驗的,還應當核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接受教育的憑證; 3. 符合規(guī)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同時收回原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有效期滿換證、審驗時,對本記分周期內當時無記分的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書面告知其如在本記分周期結束前有記分的,還應當按規(guī)定參加審驗。 (二)檔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三)下列資料存入機動車駕駛證檔案: 1. 《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原件; 2. 身份證明復印件; 3. 原機動車駕駛證原件; 4. 屬于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guī)定年齡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還需收存《身體條件證明》原件。 車輛管理所辦理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換證、達到規(guī)定年齡換證、自愿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機動車駕駛人信息發(fā)生變化換證、機動車駕駛證損毀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業(yè)務時,對同時申請辦理兩項或者兩項以上換證業(yè)務且符合申請條件的,應當合并辦理。 第二十四條 車輛管理所辦理補領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的流程和具體事項為: 。ㄒ唬┦芾韻彴凑障铝谐绦驅徍松暾埐牧希 1. 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身份證明。申請人同時申請辦理有效期滿、達到規(guī)定年齡換證和因身體條件變化降低準駕車型換證的,還應當審核《身體條件證明》; 2. 通過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核查申請人不具有記滿12分、逾期未審驗、被扣押、扣留、暫扣、注銷、吊銷或者撤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情形; 3. 符合規(guī)定的,受理申請,錄入相關信息,在《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受理崗”欄內簽字或者簽章,制作并核發(fā)機動車駕駛證,收存相關資料。 。ǘn案管理崗核對計算機管理系統(tǒng)信息,復核、整理資料,裝訂、歸檔。 車輛管理所辦理補證業(yè)務時,距機動車駕駛證有效期滿不足九十日的,可以同時辦理有效期滿換證業(yè)務。 | |
11 | 科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安部第136號《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第137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 |
12 | 申請增駕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安部第136號《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第137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 |
13 | 科一考試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安部第136號《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第137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 |
14 | 申請初學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安部第136號《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第137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 |
15 | 科三道路考試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安部第136號《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第137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 |
16 | 科二考試 | 其他行政權力 | 公安部第136號《機動車駕駛證業(yè)務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第137號《機動車駕駛人考試工作規(guī)范》、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 | |
17 | 機動車登記證工本費征收 | 行政征收 | 《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財政廳關于重新發(fā)布全省教育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價教〔2013〕09號)各市州物價局、財政局:
根據《湖南省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管理條例》和公安管理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我們對全省公安系統(tǒng)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進行了全面清理和規(guī)范,F將本次清理規(guī)范的我省公安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項目和標準予以重新發(fā)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公安系統(tǒng)的行政事業(yè)性收費一律按本通知規(guī)定的項目和標準執(zhí)行,今后如需增減收費項目或調整收費標準,必須嚴格按照相關規(guī)定報批。 二、省公安廳要加強對本系統(tǒng)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的管理,各執(zhí)收單位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guī)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實施收費,并按規(guī)定對收費項目和標準進行公示。 三、清障施救費的執(zhí)收單位為各級公安交通管理機構,執(zhí)收單位不得改變執(zhí)收主體委托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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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許可跨省核準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六條第二項: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f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條: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fā)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h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guī)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fā)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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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機動車駕駛證注銷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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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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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補換機動車行駛證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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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機動車臨時通行牌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04年國務院令第405號)第一百一十三條:境外機動車入境行駛,應當向入境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應當根據行駛需要,載明有效日期和允許行駛的區(qū)域。入境的境外機動車申請臨時通行號牌、行駛證以及境外人員申請機動車駕駛許可的條件、考試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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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機動車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
24 | 機動車登記辦理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
25 | 機動車轉入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
26 | 機動車轉移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
27 | 機動車和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登記、臨時通行牌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條: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 | |
28 | 校車駕駛資格許可 | 行政許可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第二十三條: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向縣級或者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和證明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條件的材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在機動車駕駛證上簽注準許駕駛校車;不符合條件的,書面說明理由。 | |
29 |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qū)域審批 | 行政許可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令第344號,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條: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qū)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 |
30 | 機動車禁區(qū)通行證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 | |
31 | 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核發(fā)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三條: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fā)給檢驗合格標志。 | |
32 | 非機動車登記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條: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guī)定。 | |
33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審驗 | 行政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條: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 |
34 | 補領《身體條件證明》回執(zhí) | 行政確認 | 第六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三十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核發(fā)地以外的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 |
35 | 申領《機動車駕駛人安全駕駛信用情況》 | 行政確認 | 《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已經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 |
36 | 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證明 | 行政確認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號,2007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81號第一次予以修改,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第二次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并送達當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2008年8月17日公安部第104號令)第五十條:“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fā)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 |
37 | 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交通限制措施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三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疏導、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眾性活動、大范圍施工等情況,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與公眾的道路交通活動直接有關的決定,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38 | 拖移機動車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C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 |
39 | 強制報廢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 |
40 |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后果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時對道路實行交通管制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四十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實行交通管制。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41 | 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加處罰款 | 行政強制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17〕第七十六號)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二)根據法律規(guī)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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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逾期強制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 |
43 | 強制排除妨礙 | 行政強制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 105號修訂,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后果。違法行為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并強制排除妨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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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對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的扣留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號)第七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場,先組織搶救受傷人員,并采取措施,盡快恢復交通。 交通警察應當對交通事故現場進行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車輛,但是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yè)性較強的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門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論應當由鑒定人簽名。 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2008〕第105號)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3.《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2008年第104號)第二十八條 交通警察調查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合法、及時、客觀、全面地收集證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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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強制約束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砭岂{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 |
46 | 扣留車輛 | 行政強制 |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2008〕第105號)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 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后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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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處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對拒不撤離現場的當事人強制撤離 | 行政強制 | 《道路交通事故程序處理規(guī)定》(公安部令〔2017〕146號)第十九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但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fā)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xié)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四條 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在固定現場證據后,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當事人無法及時移動車輛影響通行和交通安全的,交通警察應當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具有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之一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四條規(guī)定處理。 | |
48 | 對非法安裝的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強制拆除、收繳 | 行政強制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號)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jiān)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設置統(tǒng)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九十七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2.《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2008〕第105號)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zhí)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后,依法予以銷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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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收繳自行車、三輪車非法安裝的動力裝置 | 行政強制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5號修訂,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依法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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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強制檢驗 | 行政強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飲酒、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應當接受測試、檢驗!督煌ㄟ`法行為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后駕駛車輛的;(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對酒后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 |
51 | 對舉報交通事故后逃逸違法行為的獎勵 | 行政獎勵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一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規(guī)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公安部令第104號) 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xié)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 |
52 | 交通事故偵破協(xié)助獎 | 行政獎勵 |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條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現場目擊人員和其他知情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舉報。舉報屬實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七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交通肇事逃逸車輛及人員提供有效線索或者協(xié)助的人員、單位,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guī)范》第五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偵破獎勵制度,對偵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有功人員及時表彰獎勵。 | |
53 | 對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定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第十二條 目的地、始發(fā)地和途徑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信息系統(tǒng)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時了解劇毒化學品運輸信息,加強對劇毒化學品運輸車輛、駕駛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規(guī)定情況的監(jiān)督檢查。 | |
54 | 對停車場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65號)第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停車場管理工作的領導,制定促進停車場建設和發(fā)展的相關政策,建立健全停車場管理工作協(xié)調機制,組織建設公共停車場。城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使用管理工作,參與停車場規(guī)劃、建設管理工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規(guī)劃管理工作;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停車場建設管理工作。城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價格、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停車場管理的有關工作。 | |
55 | 交通事故救助 | 行政給付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第47號)第七十五條 醫(y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車輛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支付搶救費用;搶救費用超過責任限額的,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 |
56 | 對機動車違反裝載、乘坐規(guī)定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第四十八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 機動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影響交通安全的,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在公路上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并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后,按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警示標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第四十九條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guī)定載貨。第五十條 禁止貨運機動車載客。 貨運機動車需要附載作業(yè)人員的,應當設置保護作業(yè)人員的安全措施。第五十五條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區(qū)內的道路,禁止拖拉機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guī)定。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7〕405號)第五十四條 機動車載物不得超過機動車行駛證上核定的載質量,裝載長度、寬度不得超出車廂,并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4.2米; (二)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2.5米; (三)摩托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兩輪摩托車載物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三輪摩托車載物寬度不得超過車身。 載客汽車除車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內置的行李箱外,不得載貨。載客汽車行李架載貨,從車頂起高度不得超過0.5米,從地面起高度不得超過4米。 第五十五條機動車載人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一)公路載客汽車不得超過核定的載客人數,但按照規(guī)定免票的兒童除外,在載客人數已滿的情況下,按照規(guī)定免票的兒童不得超過核定載客人數的10%; (二)載貨汽車車廂不得載客。在城市道路上,貨運機動車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況下,車廂內可以附載臨時作業(yè)人員1人至5人;載物高度超過車廂欄板時,貨物上不得載人; (三)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得載人。 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四十三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逆向行駛的;(二)違反規(guī)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三)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五)違反規(guī)定超車的;(六)違反規(guī)定變更車道的;(七)違反規(guī)定會車的;(八)違反規(guī)定掉頭的;(九)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十)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十一)貨運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附載作業(yè)人員的;(十二)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guī)定行駛的;(十三)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十四)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十五)遇有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照規(guī)定讓行的。 第四十五條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違反規(guī)定進入路口的;(二)違反規(guī)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的;(三)借道超車的;(四)占用對面車道的;(五)穿插等候車輛的;(六)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第五十二條 公安、交通、建設等有關職能部門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違反規(guī)定的條件、程序作出審批決定或者發(fā)放牌證、許可證的;(二)沒有按照規(guī)定實施安全檢查的;(三)對違法行為只處罰不糾正的;(四)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未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設計、同步建設交通安全設施或者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五)貫徹執(zhí)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交通安全責任制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后果的;(六)對存在的交通安全隱患,沒有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整改或者整改不力的;(七)接到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報告后不及時出警,或者因處置不當、組織搶救不及時,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八)發(fā)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未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時限上報,或者故意隱瞞不報、拖延報告的;(九)阻礙、干涉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或者提供虛假證明的;(十)其他不按照規(guī)定履行職責或者失職、瀆職的行為。 | |
57 |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 第八十九條 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58 | 對違反校車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2〕617號)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企業(yè)或者個體經營者有前款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除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外,情節(jié)嚴重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經營許可證件。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空军c?;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隨車照管人員未履行本條例規(guī)定的職責的,由學校或者校車服務提供者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處分或者予以解聘。 | |
59 | 對擅自設置、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的單位或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 違法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擅自設置、撤除道路臨時停車泊位或者在道路臨時停車泊位設置障礙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每車位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 |
60 | 對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機動車修理業(yè)、報廢機動車回收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8號)第十九條 對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于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的規(guī)定處理,對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行為的處罰,處罰種類:罰款;應當吊銷,處罰幅度:500元。 2.《關于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國函〔1996〕69號)第五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法拼(組)裝的車輛(依法罰沒處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發(fā)牌證,并予以沒收。 | |
61 | 違規(guī)牽引故障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六十一條 牽引故障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人外不得載人,不得拖帶掛車;被牽引的機動車寬度不得大于牽引機動車的寬度;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牽引車與被牽引車之間的距離應當大于4米小于10米;對制動失效的被牽引車,應當使用硬連接牽引裝置牽引;牽引車和被牽引車均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汽車吊車和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牽引車輛。摩托車不得牽引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轉向或者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故障機動車,應當使用專用清障車拖曳。 | |
62 | 肇事逃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63 | 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64 | 對違反機動車修理、報廢機動車回收治安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修理業(yè)、報廢機動車回收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999年第38號)第十四條 承修機動車或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如實登記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處罰。 對前款機動車修理企業(yè)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罰款。第十六條 承修無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車輛變更、改裝審批證明更換發(fā)動機、車身(架)、改裝車型、改變車身顏色的車輛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車輛未向公安機關報告而修理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回收無報廢證明的機動車的,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è)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對前款機動車修理企業(yè)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七條 對更改發(fā)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機動車修理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yè)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九條 對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按照國務院批準的《關于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的規(guī)定處理。 《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1994年第16號)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給予相應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領取特種行業(yè)許可證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履行備案手續(xù)收購非生產性廢舊金屬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未向公安機關辦理注銷、變更手續(xù)的,予以警告或者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非法設點收購廢舊金屬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收購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收購禁止收購的金屬物品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有前款所列第(一)、(二)、(四)、(五)、(六)項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于禁止非法拼(組)裝汽車、摩托車的通告》(國函﹝1996﹞69號)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法拼(組)裝的車輛(依法罰沒處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發(fā)牌證,并予以沒收。 | |
65 | 對將配建、增建的停車場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的單位或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停車場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將配建、增建的停車場擅自停用或者改變用途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每車位每日100元罰款。 | |
66 | 在高速公路上上下客或者裝卸貨物的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 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裝卸貨物。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或者裝卸貨物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67 |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公布施行)第四十五條第三款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68 | 對不按照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不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夜間不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機動車發(fā)生故障后尚能移動,不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四十八條 駕駛機動車發(fā)生故障或者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不按照規(guī)定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的;(二)不按照規(guī)定設置警告標志的;(三)夜間不開啟示廓燈和后位燈的;(四)機動車發(fā)生故障后尚能移動,不移至不妨礙交通地點的。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69 | 機動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201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3號發(fā)布,根據201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或者違法行為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學習。機動車駕駛人參加學習后,車輛管理所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fā)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xù)參加學習和考試。拒不參加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機動車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兩次以上達到12分或者累積記分達到24分以上的,車輛管理所還應當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后十日內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接受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的,按照本人機動車駕駛證載明的最高準駕車型考試。 | |
70 | 對非法補領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機動車駕駛人逾期不參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2016〕139號)第九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二)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三)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有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 |
71 | 對不按規(guī)定進行機動車投保、報警、接受違法行為處理、辦理變更或者轉移登記、申請機動車轉入、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申報變更信息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2.《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令〔2012〕124號) 第十三條第一款 機動車所有人的住所遷出車輛管理所管轄區(qū)域的,車輛管理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內,在機動車登記證書上簽注變更事項,收回號牌、行駛證,核發(fā)有效期為三十日的臨時行駛車號牌,將機動車檔案交機動車所有人。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在臨時行駛車號牌的有效期限內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 |
72 | 對更改機動車發(fā)動機號碼、車架號碼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修理業(yè)、報廢機動車回收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8號)第十七條 對更改發(fā)動機號碼、車架號碼的機動車修理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對機動車修理企業(yè)和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73 | 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后,未按照規(guī)定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2008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發(fā)布,根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第五十六條第七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機動車檔案轉出登記地車輛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規(guī)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時限到住所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機動車轉入的。 | |
74 | 對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fā)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 《危險化學物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4號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2013年12月7日國務院令第645號公布修正)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fā)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 |
75 | 非緊急情況下占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的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不得有下列行為:(四)非緊急情況時在應急車道行駛或者停車; 2.《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除執(zhí)行指揮疏導交通、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援車以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yǎng)護活動的車輛和設備外,其他車輛不得在應急通道內行駛,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停車。 | |
76 | 擾亂單位、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妨礙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破壞選舉秩序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7號修訂)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yè)、醫(y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郾妼嵤┣翱钚袨榈,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 | |
77 | 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2008年5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2號發(fā)布,根據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 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三)載貨汽車、掛車未按照規(guī)定安裝側面及后下部防護裝置、粘貼車身反光標識的。 | |
78 |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79 | 對駕駛、出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駕駛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80 | 對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不按規(guī)定行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四十七條 遇前方道路受阻或者前方車輛排隊等候、緩慢行駛時,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違反規(guī)定進入路口的;(二)違反規(guī)定在人行橫道或者網狀線區(qū)域內停車等候的;(三)借道超車的;(四)占用對面車道的;(五)穿插等候車輛的;(六)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的。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81 | 對發(fā)生安全事故后逃匿、隱瞞、謊報、拖延不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
82 | 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 |
83 | 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駕駛摩托車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頭盔,行車時車門、車廂未關好,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故意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給予罰款處罰的,罰款數額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具體標準執(zhí)行,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第四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一)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二)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三)駕駛摩托車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頭盔的;(四)行車時車門、車廂未關好的;(五)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故意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 |
84 |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10月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公布修正)第四十五條 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志、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行駛速度:(一)沒有道路中心線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為每小時50公里,公路為每小時70公里。第四十六條 機動車行駛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駛速度不得超過每小時30公里,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每小時15公里:(一)進出非機動車道,通過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窄橋時;(二)掉頭、轉彎、下陡坡時;(三)遇霧、雨、雪、沙塵、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時;(四)在冰雪、泥濘的道路上行駛時;(五)牽引發(fā)生故障的機動車時。 | |
85 |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5日以下拘留,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2.《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規(guī)定》(公安部令〔2012〕123號)第八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yè)應當定期將聘用的機動車駕駛人向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督促及時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交通事故和參加機動車駕駛證審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每月向轄區(qū)內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運輸企業(yè)通報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記分和交通事故等情況。 | |
86 | 對駕駛人通過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等違規(guī)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一)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二)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三)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有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 |
87 | 對發(fā)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逃匿;隱瞞、謊報、拖延不報生產安全事故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guī)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yè)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yè)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
88 | 對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 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 (二)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毀損、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九)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十)在道路兩側以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排除妨礙的。 | |
89 | 對六個月內發(fā)生二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 對6個月內發(fā)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 |
90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二條 對6個月內發(fā)生2次以上特大交通事故負有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專業(yè)運輸單位,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機動車,禁止上道路行駛。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公布施行)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91 | 對違反機動車載人、載物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四十三條 機動車載人、載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一)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但不足百分之二十的;(二)駕駛摩托車、拖拉機違反規(guī)定載人的;(三)載客汽車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四)載物違反裝載要求的。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92 | 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九條第一款第八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93 | 對生產不合格機動車號牌;向無證企業(yè)轉讓機動車號牌生產計劃;未經許可生產機動車號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號牌生產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3號)第十四條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申請增加中型客車、牽引車、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還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申請增加中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或者三輪汽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 連續(xù)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二)申請增加牽引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三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xù)兩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大型客車準駕車型資格一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三)申請增加大型客車準駕車型的,已取得駕駛中型客車或者大型貨車準駕車型資格五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或者取得駕駛牽引車準駕車型資格二年以上,并在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內沒有滿分記錄。 在暫住地可以申請增加的準駕車型為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增加大型客車、牽引車、中型客車準駕車型: (一)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三)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行為的; (四)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內有駕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以上行為,機動車駕駛證未被吊銷的。 | |
94 | 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機動車通道、機動車出入口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五十四條 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增設或者封閉平面交叉口、機動車通道、機動車出入口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行為人承擔。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95 | 對把機動車交由未取得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被暫扣人員駕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 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五百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八百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被吊銷的人駕駛的,分別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 |
96 | 對駕駛超載貨運車輛駕駛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第二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 |
97 | 對回收報廢機動車不如實登記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機動車修理業(yè)、報廢機動車回收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38號)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承修機動車或回收報廢機動車不按規(guī)定如實登記的,對機動車修理企業(yè)和個體工商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2.《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16號)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yè)按照《廢舊金屬收購業(yè)治安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項規(guī)定處罰對收購生產性廢舊金屬時未如實登記的,視情節(jié)輕重,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業(yè)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 |
98 |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 |
99 | 對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影響安全駕駛仍駕駛機動車,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駕駛機動車,安裝號牌違反規(guī)定,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fā)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重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規(guī)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放大牌號不清晰,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放置臨時號牌,未按照規(guī)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未依法進行注冊登記、未取得臨時號牌以及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四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影響安全駕駛仍駕駛機動車的;(三)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駕駛機動車的;(四)安裝號牌違反規(guī)定的;(五)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六)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fā)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七)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重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規(guī)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放大牌號不清晰的;(八)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放置臨時號牌的;(九)未按照規(guī)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十)未依法進行注冊登記、未取得臨時號牌以及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 | |
100 | 對盜竊、損毀、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安全標志,在鐵路線上放置障礙物,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在鐵路沿線非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平交過道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2005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8號公布,2012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67號修訂)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采石取沙的;(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第九十一條 治安管理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決定。 | |
101 | 對違規(guī)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2006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6號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公布修正)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ㄒ唬┻`反運輸許可事項的; 。ǘ┪磾y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的; 。ㄈ┻`反有關標準和規(guī)范混裝民用爆炸物品的; 。ㄋ模┻\輸車輛未按照規(guī)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ㄎ澹┪窗凑找(guī)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沒有專人看守或者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的; 。┭b載民用爆炸物品的車廂載人的; (七)出現危險情況未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報告當地公安機關的。 | |
102 | 對機動車逆向行駛,違反規(guī)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違反規(guī)定超車,違反規(guī)定變更車道,違反規(guī)定會車,違反規(guī)定掉頭,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貨運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附載作業(yè)人員,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guī)定行駛,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遇有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照規(guī)定讓行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四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逆向行駛的;(二)違反規(guī)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三)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五)違反規(guī)定超車的;(六)違反規(guī)定變更車道的;(七)違反規(guī)定會車的;(八)違反規(guī)定掉頭的;(九)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十)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十一)貨運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附載作業(yè)人員的;(十二)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guī)定行駛的;(十三)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十四)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十五)遇有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照規(guī)定讓行的。 | |
103 | 對駕駛不符合規(guī)定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第一百條: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對駕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第四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影響安全駕駛仍駕駛機動車的;(三)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駕駛機動車的;(四)安裝號牌違反規(guī)定的;(五)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六)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fā)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七)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重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規(guī)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放大牌號不清晰的;(八)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放置臨時號牌的;(九)未按照規(guī)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十)未依法進行注冊登記、未取得臨時號牌以及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二)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行駛證、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毀損、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九)駕駛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十)在道路兩側以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排除妨礙的。 | |
104 | 對違反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審批發(fā)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fā)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05 | 非緊急情況下占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行駛或停車造成交通堵塞,阻礙緊急任務車輛通行的 | 行政處罰 | 1.《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 除執(zhí)行指揮疏導交通、搶險救援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援車以及其他從事高速公路管理、養(yǎng)護活動的車輛和設備外,其他車輛不得在應急通道內行駛,不得在非緊急情況下停車; 2.《湖南省高速公路條例》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占用高速公路應急通道行駛或者在非緊急情況下停車的,由公安機關高速公路交通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二百元罰款;造成高速公路堵塞,阻礙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車輛通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06 | 對具有無證駕駛、逃逸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駕駛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四)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六)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七)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 |
107 | 對違規(guī)運輸放射性物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2009年9月7日國務院第80次常務會議通過 2009年9月14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62號公布 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條 托運人或者承運人在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中,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guī)定行為的,由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郵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在郵寄進境物品中發(fā)現放射性物品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處理。 六十二條 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二)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三)未配備押運員或者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員監(jiān)管的。第六十六條 拒絕、阻礙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jiān)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jiān)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jiān)督檢查部門責任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
108 | 報廢汽車、拼裝車上路行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2001年6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07號發(fā)布)第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利用報廢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裝汽車。禁止報廢汽車整車、“五大總成”和拼裝車進入市場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 〗蛊囱b車和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報廢汽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責令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辦理注銷登記,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拼裝車上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拼裝車,送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拆解,并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報廢汽車回收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領導,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并依法查處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 | |
109 | 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 第一百零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110 | 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 第九十四條第二款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按照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進行檢驗,出具虛假檢驗結果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所收檢驗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并依法撤銷其檢驗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111 | 對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有犯罪嫌疑的汽車、零配件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guī)定,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明知或者應知是有盜竊、搶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機關報告,擅自拆解、改裝、拼裝、倒賣的,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汽車、"五大總成"以及其他零配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審批發(fā)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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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 公路客運車輛超員載客、違規(guī)載貨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四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逆向行駛的;(二)違反規(guī)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三)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五)違反規(guī)定超車的;(六)違反規(guī)定變更車道的;(七)違反規(guī)定會車的;(八)違反規(guī)定掉頭的;(九)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十)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十一)貨運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附載作業(yè)人員的;(十二)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guī)定行駛的;(十三)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十四)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十五)遇有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照規(guī)定讓行的。 | |
113 | 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2001〕307號)第十一條 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憑《機動車報廢證明》收購報廢汽車,并向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出具《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憑《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向汽車注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報廢汽車回收證明》樣式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規(guī)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買賣或者偽造、變造《報廢汽車回收證明》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審批發(fā)證部門分別吊銷《資格認定書》、《特種行業(yè)許可證》、營業(yè)執(zhí)照。 | |
114 | 對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單位、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不按照規(guī)定為校車配備安全設備,或者不按照規(guī)定對校車進行安全維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 |
115 | 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201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3號發(fā)布 根據201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第九十五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三)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 | |
116 | 對未放置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2.《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19〕709號)第三十九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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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 | 對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通行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 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 |
118 | 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119 |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公布施行)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避讓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罰款。 | |
120 |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駕駛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121 |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122 |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生產、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一百零三條第四款 擅自生產、銷售未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許可生產的機動車型的,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機動車成品及配件,可以并處非法產品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沒有營業(yè)執(zhí)照的,予以查封!∩a、銷售拼裝的機動車或者生產、銷售擅自改裝的機動車的,依照本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處罰。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123 | 對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 除本規(guī)定第十條和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 |
124 | 對偽造申請材料騙取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或者運輸許可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2005年第77號)第二十一條 提供虛假證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騙手段或者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劇毒化學品準購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發(fā)證的公安機關依法撤銷許可證件,處以1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對利用騙取的許可證件購買了劇毒化學品的,責令退回原銷售單位。 利用騙取的許可證件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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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 對未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公布施行)第五十三條 未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指派照管人員隨校車全程照管乘車學生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500元罰款。 | |
126 |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 |
127 | 對非法贈與、轉讓報廢汽車;自行拆解報廢汽車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307號)第十二條
報廢汽車擁有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自行拆解報廢汽車。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將報廢汽車出售、贈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給非報廢汽車回收企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的,或者自行拆解報廢汽車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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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 |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4月5日國務院令第617號公布施行)第五十條 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 | |
129 |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偽造、變造的校車標牌,扣留該機動車,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 |
130 | 對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駕駛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機動車駕駛人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
131 | 對駕駛人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駛前款所列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駕駛人,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出售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沒收違法所得,處銷售金額等額的罰款,對該機動車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132 | 對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駕駛人及車輛所有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 使用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接送學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并強制報廢機動車;對駕駛人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機動車駕駛證;對車輛所有人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 |
133 | 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牌證、駕駛證,辦理補、換領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和檢驗合格標志等業(yè)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7〕405號)第一百零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3.《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令〔2012〕124號)第五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盜搶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2012〕123號)第七十八條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一)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三)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注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后,申請增加被注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地址等信息發(fā)生變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從業(yè)單位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后三十日內,向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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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 對駕駛機動車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使用耳機、耳塞收聽廣播,查閱通訊信息,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連續(xù)駕駛超過四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guī)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出租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道路上停車待客,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停車上下乘客、違反規(guī)定駛入停靠站及在?空敬偷奶幜P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四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二)使用耳機、耳塞收聽廣播,查閱通訊信息的;(三)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的;(四)連續(xù)駕駛超過四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五)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guī)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六)出租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道路上停車待客的;(七)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停車上下乘客、違反規(guī)定駛入?空炯霸谕?空敬偷。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135 | 對有害駕駛安全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 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戴安全頭盔。 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10日以下拘留,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15日拘留,并處5000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0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六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不得有下列行為: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撥打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檔滑行; 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 連續(xù)駕駛機動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 第一百零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又無其他機動車駕駛人即時替代駕駛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除依法給予處罰外,可以將其駕駛的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有關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 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駕駛證的; 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仍繼續(xù)駕駛的; 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 第二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時不得有使用耳機、耳塞收聽廣播以及查閱通訊信息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不得使用干擾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的裝置;按規(guī)定安裝行駛記錄儀的不得更改、毀損行駛記錄儀的資料。 第四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罰款: (一)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 (三)駕駛摩托車未按照規(guī)定使用安全頭盔的; (四)行車時車門、車廂未關好的; (五)進出停車場或者道路停車泊位故意妨礙其他車輛或者行人正常通行的。 第四十二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一百元罰款: (一)駕駛摩托車手離車把或者在車把上懸掛物品的; (二)更改、毀損行駛記錄儀記錄資料的; (三)使用干擾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設備裝置的; (四)不按規(guī)定在道路中間行駛的; (五)違反分道行駛規(guī)定的; (六)不按照交通標志、標線指示行駛的; (七)違反限制通行規(guī)定的; (八)不按照規(guī)定與前車保持安全距離的; (九)違反規(guī)定倒車的; (十)違反規(guī)定牽引掛車的; (十一)違反交替通行規(guī)定的; (十二)違反燈光使用規(guī)定的; (十三)違反故障機動車牽引規(guī)定的; (十四)向道路上拋撒物品的; (十五)違反規(guī)定使用喇叭的; (十六)機動車發(fā)生故障,不按照規(guī)定報警的; (十七)違反規(guī)定停放車輛或者臨時停車,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 (十八)行經交叉路口、環(huán)形路口、道路出入口或者進出、穿越道路不按照規(guī)定行車、停車或者讓行的; (十九)通過無交通信號控制路口不減速讓行的; (二十)通過無交通信號或者無管理人員的鐵路道口不減速或者不停車確認安全的; (二十一)行經無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橫過道路不按照規(guī)定避讓的。 第四十四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準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影響安全駕駛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駕駛機動車的; (四)安裝號牌違反規(guī)定的; (五)故意遮擋或者污損機動車號牌的; (六)改變車身顏色、更換發(fā)動機、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未辦理變更登記的; (七)大中型營運載客汽車、重中型載貨汽車及其掛車未按規(guī)定噴涂放大的牌號、放大牌號不清晰的; (八)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或者未放置臨時號牌的; (九)未按照規(guī)定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 (十)未依法進行注冊登記、未取得臨時號牌以及未按規(guī)定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上道路行駛的。 第四十六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 (一)撥打、接聽電話、觀看電視的; (二)使用耳機、耳塞收聽廣播,查閱通訊信息的; (三)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的; (四)連續(xù)駕駛超過四個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二十分鐘的; (五)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違反規(guī)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六)出租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道路上停車待客的; (七)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停車上下乘客、違反規(guī)定駛入?空炯霸谕?空敬偷。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規(guī)定》(公安部令2012年第123號)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符合所持機動車駕駛證準駕車型的條件,但符合準予駕駛的其他準駕車型條件的,應當在3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降低準駕車型。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駕駛證、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有關身體條件的證明。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符合第十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或者具有第十二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在30日內到機動車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申請注銷。申請時應當填寫申請表,并提交機動車駕駛人的身份證明和機動車駕駛證。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不適合駕駛機動車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的; (二)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發(fā)生變化不適合駕駛機動車,仍駕駛機動車的; (三)逾期不參加審驗仍駕駛機動車的。 有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回機動車駕駛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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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 | 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繼續(xù)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2012年9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23號發(fā)布 根據2016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39號《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的決定》修正) 第九十四條 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一)機動車駕駛人補領機動車駕駛證后,繼續(xù)使用原機動車駕駛證的。 | |
137 | 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在實習期內駕駛禁止駕駛的機動車或者未按照規(guī)定在車身后部粘貼或者懸掛統(tǒng)一式樣的實習標志的,對駕駛人處二百元罰款。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 |
138 | 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單位和個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五十三條第十項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十)在道路兩側以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拒不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要求排除妨礙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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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 對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砭岂{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嬀坪篑{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砭岂{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嬀坪蠡蛘咦砭岂{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140 | 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駕駛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诰攀邨l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三)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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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 對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砭岂{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嬀坪篑{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嬀坪蠡蛘咦砭岂{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142 | 對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使用他人的駕駛證或者駕駛證被吊銷、超過有效期、違法記分達到12分、丟失、損毀、暫扣期間仍駕駛機動車,駕駛證補領后仍使用原駕駛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yè)(農業(yè)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第九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規(guī)定處罰。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guī)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機動車行駛超過規(guī)定時速50%的; 強迫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構成犯罪的; 違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 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輛,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 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有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八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405號)第二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人在機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五百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罰款。 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八百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款。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處一千元罰款;屬營運載客汽車的,處二千元罰款;屬摩托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被吊銷的人駕駛的,分別按照前款規(guī)定處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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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 | 貨運機動車超載、違規(guī)載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2006年5月31日湖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2012年3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70號公布修正)第四十五條 駕駛機動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二百元罰款:(一)逆向行駛的;(二)違反規(guī)定在專用車道內行駛的;(三)在劃設公交專用車道的道路上,公共汽車違反規(guī)定在其他車道內通行的;(四)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或者交通警察指揮行駛的;(五)違反規(guī)定超車的;(六)違反規(guī)定變更車道的;(七)違反規(guī)定會車的;(八)違反規(guī)定掉頭的;(九)行經人行橫道遇行人通過時,未停車讓行的;(十)非公路客運車輛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以上的;(十一)貨運機動車違反規(guī)定附載作業(yè)人員的;(十二)運載危險化學品未按照規(guī)定行駛的;(十三)通過鐵路道口,違反交通信號或者管理人員指揮的;(十四)載運超限物品行經鐵路道口,未按照當地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十五)遇有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未按照規(guī)定讓行的。 | |
144 | 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砭岂{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砭岂{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嬀坪蠡蛘咦砭岂{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145 | 對未攜帶許可證經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違反許可事項經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行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劇毒化學品購買和公路運輸許可證件管理辦法》(公安部令第77號)第二十四條 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未隨車攜帶《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提供已依法領取《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的證明,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核準載明的運輸車輛、駕駛人、押運人員、裝載數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線、時間和速度運輸劇毒化學品的,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安機關對單位處以1000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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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 對機動車駕駛證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暫扣期間采用隱瞞、欺騙手段補領機動車駕駛證 | 行政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2011〕47號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后,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fā)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guī)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fā)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17〕405號)第一百零三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或者駕駛許可的,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或者機動車駕駛許可。 3.《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公安部令〔2012〕124號)第五十八條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機動車登記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繳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撤銷機動車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申請機動車登記。對涉嫌走私、盜搶的機動車,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4.《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guī)定》(公安部令〔2012〕123號)第七十八條 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車輛管理所應當注銷其最高準駕車型駕駛資格,并通知機動車駕駛人在三十日內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一)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二)在一個記分周期內有記滿12分記錄的;(三)連續(xù)三個記分周期不參加審驗的。機動車駕駛人在規(guī)定時間內未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的,車輛管理所應當公告注銷的準駕車型駕駛資格作廢。機動車駕駛人辦理降級換證業(yè)務后,申請增加被注銷的準駕車型的,應當在本記分周期和申請前最近一個記分周期沒有記滿12分記錄,且沒有發(fā)生造成人員死亡承擔同等以上責任的交通事故。第八十條 機動車駕駛人聯(lián)系電話、聯(lián)系地址等信息發(fā)生變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駕駛證的駕駛人從業(yè)單位等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應當在信息變更后三十日內,向駕駛證核發(fā)地車輛管理所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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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 | 對校車駕駛人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空军c停靠;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12〕617號)第四十八條 校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校車運載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放置校車標牌、開啟校車標志燈,或者不按照經審核確定的線路行駛; (二)校車上下學生,不按照規(guī)定在校車停靠站點?浚 (三)校車未運載學生上道路行駛,使用校車標牌、校車標志燈和停車指示標志; (四)駕駛校車上道路行駛前,未對校車車況是否符合安全技術要求進行檢查,或者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校車上道路行駛; (五)在校車載有學生時給車輛加油,或者在校車發(fā)動機引擎熄滅前離開駕駛座位。 校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從重處罰。 | |
148 | 對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砭岂{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嬀坪篑{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砭岂{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嬀坪蠡蛘咦砭岂{駛機動車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 |
149 |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口頭警告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號公布 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4月22日主席令第47號公布修正)第九十三條 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guī)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并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并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 因采取不正確的方法拖車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補償責任。 |